|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523民初77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东,青海省贵德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青海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被告:***,男,农民,住***。 被告:***,男,农民,住***。 被告:***,男,农民,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海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智静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孔顺茜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