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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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青海乾兆意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8809.55元; 二、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青海乾兆意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530元; 三、驳回原告青海乾兆意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2元,原告青海乾兆意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966元,由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同上列判决之款一并给付原告,余款2966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