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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泗阳县中原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02064.50元及利息(利息以2702064.5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泗阳县中原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36元,减半收取计21468元,鉴定费120000元,合计141468元,由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