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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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78701.37元、罚息93243.41元(截止2020年3月2日)及自2020年3月3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的罚息(按照年利率15%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滕军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9元,保全费388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