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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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正安县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正安县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8月11日至2020年9月5日止的物业费459元; 如果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正安县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正安县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元,由被告***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在七日内缴纳不服一审判决部分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