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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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3,514.46元及利息(以本金113,514.46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计1,3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