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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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安翔博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广安金城工业有限公司 四川广安劲力模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安翔博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7日的利息566286.33元、罚息1612888.13元、复利49428.81元;从2021年5月8日起,以贷款本金1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00004%上浮50%计算罚息,以利息566286.33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复利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广安翔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21754元、保全费5000元; 三、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广安翔博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放在被告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前锋区工业集中区内的133台机械设备(详见附件列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四川广安金城工业有限公司、四川广安劲力模具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安翔博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安翔博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8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7944元,减半收取计73972元,由被告广安翔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