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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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荣港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8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91元,公告费10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51元,由被告陕西荣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62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