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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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恒丰顺糖酒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知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执行依据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恒丰顺糖酒门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第3244774号、第3362447号、第1474477号、第1968460号、第323558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赔偿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申请执行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本院转存执行案款人民币8050元,并缴纳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的领款账户内支付了执行案款人民币8050元。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恒丰顺糖酒门市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