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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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蕴有机农业有限公司 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尼勒克县供电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天蕴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4,349.9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天蕴有机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0元,减半收取2,695元,由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94元,由原告新疆天蕴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负担6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