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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海明出口烟花制造厂、杨贵、浏阳市葛家龙潭鞭炮厂、邱绍亮、黄波、浏阳市鑫泰花炮厂、马志文、黄均万、谢小春、谢维平、徐桂兰、刘敏、李国庆、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44565.1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9日、暂未计算执行费)或查封上述被执行人相当于2844565.19元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应龙、夏红霞在银行的存款2420191.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9日、暂未计算执行费)或查封被执行人谭应龙、夏红霞相当于2420191.2元的财产。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荣华出口烟花厂在银行的存款424373.9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9日、暂未计算执行费)或查封被执行人浏阳市荣华出口烟花厂相当于424373.99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浏阳市海明出口烟花制造厂、浏阳市荣华出口烟花厂、谭应龙、杨贵、浏阳市葛家龙潭鞭炮厂、邱绍亮、夏红霞、黄波、浏阳市鑫泰花炮厂、马志文、黄均万、谢小春、谢维平、徐桂兰、刘敏、李国庆、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07-01 |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