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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辽宁盛世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硬化地面重置费用141657.25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朝阳群峰水泥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7元,鉴定费17000元,合计185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