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州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州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21547.11元,支付被告***935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27744.1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9元(二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647元(已在垫付款中扣除,无需再支付),二原告负担1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另加六份提出副本,按《上诉程序告知书》的要求,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