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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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弘大管业有限公司 鹤岗市银龙水务运营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鹤岗市银龙水务运营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鹤岗市弘大管业有限公司货款931,710.20元及利息113,081.34元(利息系分段计算:货款353,107.60元,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为49,435.06元;货款578,602.60元,自2019年7月5日自2021年5月4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为63,646.28元),以上两项合计为1,044,792.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3.00元,减半收取7,101.50元,由被告银龙水务运营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