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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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大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4453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453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920元,均由被告广州大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