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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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76,00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逾期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300,000.00元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逾期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7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276,000.00元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5.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负担。***已预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