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汾市兴利通速递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023执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3月**日生,临汾市尧都区居民,住***。 被执行人:临汾市兴利通速递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7月**日生,襄汾县邓庄镇贾庄村村民,住***。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2年11月**日是生,襄汾县邓庄镇贾庄村村民,住***。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023民初24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汾市兴利通速递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临汾市兴利通速递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临汾市兴利通速递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临汾市兴利通速递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五、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王喜霞 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浩东 |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