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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初4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初477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中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30%向北京佳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中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30%向北京佳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北京佳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1170元,由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68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68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68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北京佳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30587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