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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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雨燕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海辰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雨燕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海辰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86767.5元及违约金(其中以337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0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0243.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7314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5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上述违约金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利率(LPR)标准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153元,由被告江苏雨燕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