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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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金江钛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攀枝花金江钛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的借款利息220134.30元; 二、攀枝花金江钛业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履行期限以代偿的利息220134.3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向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0年3月3日起至代偿的利息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三、攀枝花金江钛业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履行期限向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44026.86元; 四、攀枝花金江钛业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履行期限向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300元; 五、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攀枝花金江钛业有限公司质押给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攀工商钒钛抵﹝2014﹞36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项下的机器设备(抵押财产详见动产抵押物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7元,减半收取3004元,由攀枝花金江钛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