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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其他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张飞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阆中市木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四川张飞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阆中市木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签订的《房屋及场地租赁协议书》。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对租赁房屋及场地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同时从2021年5月1日起至被告返还租赁物之日止,按274元\天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租赁物占用费。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5-26
发布日期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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