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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壹路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7年11月13日的利息为804686.61元、罚息2958000元、复利106181.38元;从2017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25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804686.61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二、原告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壹路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交付广东保力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监管的19辆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型号见判决书附件); 三、原告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壹路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存放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平康路354-356号、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618号第一层自编117之二、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河村村迎宾路西侧首层、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里仁洞村立新路28号之二及自有仓库的保时捷、宝马等品牌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广州市逸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市乘通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力富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壹路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壹路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被告***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迎宾路锦绣香江花园丹桂园32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9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广州壹路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市逸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市乘通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力富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