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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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能之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凯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8664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广州能之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上诉人广州凯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2648.9元及利息(以322648.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7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22648.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凯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40元,财产保全费2133元,均由上诉人广州能之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40元,由上诉人广州能之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