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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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04272.89元、利息(截至2021年1月3日的利息72361.62元;自2021年1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4272.89元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3元,减半收取计1986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负担76元,***负担1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