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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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运交通运输盐城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长运交通运输盐城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2087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