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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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借款本金85800元、期内欠息41.33元、逾期罚息(以本金85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78%再上浮50%计算)、逾期复利(以上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78%再上浮50%计算)。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8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2元,减半收取1176元,财产保全费1550元,合计2726元,由***负担。农行宜兴分行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农行宜兴分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