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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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5民初16374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 是否缺席:否 当 事 人 原告 任青远,身份证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修斌,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刘智才,身份证号:***,男,1985年8月22出生,汉族,无业,住***。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4671923ON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 负责人:王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培,北京盈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 理认定事 实 事故事实与责任认定 **17年7月**日,在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与兴业街路,刘智才驾驶车牌号为***小型普通客车与骑电动车的任青远相撞,造成任青远受伤,车辆损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载明,刘智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任青远无责任。 该事故已经经过两次法院处理,分别为(2018)京0115民初312号和(2018)京0115民初12383号判决书予以认定,该两份判决书均已经生效。任青远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后续的股骨头坏死,于2020年5月18日至6月1日再次住院治疗,造成的新的伤情和费用。 投保 情况 刘智才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鉴定 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任青远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任青远误工期120-150日,护理期90-120日,营养期为60-90日。 垫付 个人无。 交强险 已经在前两次赔偿中用尽。 三者险 已经用177863.85元,还剩余322136.15元 赔偿项目表 赔偿项目 诉求数额(元) 认定金额(元) 认定理由 医疗费 48631.0948631.09 根据医疗票面金额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 14001400 住院14天,每天100元; 营养费 90007500 根据本次三期标准酌定营养期75天,每天100元 护理费 2400018000 根据三期酌定护理期120天,每天酌定150元。 误工费 2500020000 根据三期标准酌定120天,因未提交完税证明,按5000元每月计算。 交通费 30001000 依据其治疗情况酌定。 伤残赔偿金 138868138868 双方无异议,系主张与十级之间的差额部分。 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5000 已经赔付过一次; 合计 240399.09元 鉴定费 4550元 判决 主 文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任青远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合计235399.09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刘智才赔偿任青远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用合计9550元; 三、驳回任青远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 行 提 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2633元,由任青远负担181元(已交纳),刘智才负担2452元(本判决生效后起七日内交纳)。 诉讼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毛赐华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佳佳 书记员孙荣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