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业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莆田文甲码头广场管理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福建省业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工程款58576元,并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7元,减半收取1123.5元,由福建省业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632.2元,由莆田文甲码头广场管理处负担491.3元。鉴定费7000元,由莆田文甲码头广场管理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