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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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6525.6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9月14日起以43346.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2元,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1028元,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