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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代偿借款本金115213.54元、利息2790.2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18003.83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9元,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负担。

保全费1275元,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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