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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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优品塑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优品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重庆优品塑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以及诉讼费35496元、保全费5000元的范围内对登记在被告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毕节金海湖新区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XX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优品塑胶有限公司、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