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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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疆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博湖县分公司 新疆疆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博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疆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木沙江外力拉运费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木沙江外力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被告新疆疆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 发布日期 | 2021-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