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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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吐鲁番市振诚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吐鲁番市振诚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新疆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400,000元及利息253,000元,合计4,653,000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81.4元,减半收取29,490.7元,由原告新疆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133.27元,被告吐鲁番市振诚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0,357.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