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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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 乳山市凯瑞恒泰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乳山市凯瑞恒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乳山市凯瑞恒泰电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乳山市凯瑞恒泰电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乳山市凯瑞恒泰电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乳山市凯瑞恒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