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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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0823执恢66号 冯德明、冯艳志、剑阁县普安镇小玲珑社区居民委员会、绵阳尚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冯德明、冯艳志与剑阁县普安镇小玲珑社区居民委员会、绵阳尚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冯德明、冯艳志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川0823民初19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剑阁县普安镇小玲珑社区居民委员会、绵阳尚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00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剑阁县普安镇小玲珑社区居民委员会、绵阳尚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2020)川0823民初19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