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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小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5181.9元及利息(利息应以41181.9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2月16日;以55181.9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7日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55181.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5月18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5元,保全费1109元,合计3764元,由原告***承担1882元,被告黄小虎承担1882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黄小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加付给原告),反诉受理费1150元,由反诉原告黄小虎承担。(已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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