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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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小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5181.9元及利息(利息应以41181.9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2月16日;以55181.9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7日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55181.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5月18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5元,保全费1109元,合计3764元,由原告***承担1882元,被告黄小虎承担1882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黄小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加付给原告),反诉受理费1150元,由反诉原告黄小虎承担。(已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