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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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龟兹矿业有限公司 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永城市士群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长和天鑫煤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库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永城市士群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长和天鑫煤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新疆龟兹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给付承兑汇票金额1000000元、利息14333元,合计1014333元; 二、自2020年7月10日起的利息,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永城市士群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长和天鑫煤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新疆龟兹矿业有限公司以第一项金额1014333元中未还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的标准计息,连带给付利息至第一项金额1014333元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30元,由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永城市士群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长和天鑫煤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 发布日期 | 2021-07-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