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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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轻担保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浙江中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67690.7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赔偿金;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浙江中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8000元; 三、浙江中轻担保融资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提供的编号分别为21035170、21035171的中国轻纺城市场营业房使用权及优先承租权临时限制转户登记卡项下的担保财产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 四、***、***分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代偿款567690.78元及该款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赔偿金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向浙江中轻担保融资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五、驳回浙江中轻担保融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829元,由***、***、***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