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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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龙胤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嵊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龙胤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7500元,并支付以57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被告浙江龙胤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9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