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淄博龙啸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龙啸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7999990.09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7年9月20日,欠息(含复利、罚息)912331.65元,之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债权本息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被告***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的房产(位于淄博市张店区的房地产,房屋他项权证书编号为淄博市房他证张店区字第××号,土地他项权证编号为淄他项(2014)第A01213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86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79186元,由淄博龙啸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