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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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文产昆明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文产昆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经组织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坐落于昆明市呈贡吴家营片区房屋交付给原告***、***; 二、由被告云南文产昆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28日期间的违约金900元,并承担2017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每天20元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云南文产昆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