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宾洲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哈尔滨宾洲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万元,利息按合同约定自2016年11月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哈尔滨宾洲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万元,利息按合同约定自2016年11月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互负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