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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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3882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6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6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上述利息应扣除已归还的利息15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6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6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