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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优谦家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优谦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98000元;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优谦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9400元; 三、若被告广州优谦家具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广州优谦家具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NP330电脑裁板锯1台、MZB73213X三排多轴木工钻床1台等1101个设备(具体以《动产抵押登记证书》所附抵押物概况记载为准,详见附件一)进行拍卖、变卖,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被告广州优谦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优谦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838元,由被告广州优谦家具有限公司、***负担74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