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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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恒峰砼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鸿佳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江苏裕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恒峰砼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818109.5元,并自2021年1月15日起以181810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款项付清时止; 前述债务被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被告江苏裕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恒峰砼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江苏裕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鸿佳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16元,由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恒峰砼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5元,被告江苏裕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鸿佳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105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