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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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21)晋0311民初7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4月18日起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执行时核减已偿还的25030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均由被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