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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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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朋信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大洼第二分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21)辽1104执恢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07-14
发布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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