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曲靖恒浩置业有限公司 曲靖市大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3民终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靖恒浩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697967800M。 住所:曲靖市玄坛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靖市大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75536417T。 住所:曲靖市麒麟区珠街乡。 法定代表人:何宏祥,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428808448。 住所:重庆市璧山区壁城街道文星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曾顺华。 上诉人曲靖恒浩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曲靖市大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8)云0302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曲靖恒浩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邬汉洪 审判员孙靖然 审判员廖锐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朋飞 |
| 裁判日期 | 2019-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