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的各项损失101379.5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用豫S×××××三轮汽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赔偿。上述限本判决法律生效10日内履行;打入如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支行,账户名:***,卡号:62×××79。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支付时扣除***垫付款支付给***22190.71元(垫付款23312元-诉讼费1121.29元),打入如下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淮滨支行,账户名:***,卡号:62×××64。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1.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