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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的各项损失101379.5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用豫S×××××三轮汽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赔偿。上述限本判决法律生效10日内履行;打入如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支行,账户名:***,卡号:62×××79。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支付时扣除***垫付款支付给***22190.71元(垫付款23312元-诉讼费1121.29元),打入如下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淮滨支行,账户名:***,卡号:62×××64。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1.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02
发布日期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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