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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广发信德新界泵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支付股份回购款26629733.3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广发信德新界泵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6629733.3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1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珠海广发信德新界泵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70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